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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划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措施的通知

文章出处:PG电子,官网,入口,平台,下载 人气:发表时间:2023-09-04 17:39
本文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视治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视治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增强对药学技术人员的职业准入治理,进一步规范执业药师的治理权责,促进执业药师队伍建设和生长,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治理法》《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等有关划定,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原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基础上,制定了《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划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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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视治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视治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增强对药学技术人员的职业准入治理,进一步规范执业药师的治理权责,促进执业药师队伍建设和生长,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治理法》《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等有关划定,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原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基础上,制定了《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划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保证制度平稳过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到场2018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全部科目且部门科目及格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学位)的应试人员,其2018年及格科目考试结果继续有效,并根据四年一个周期顺延至2021年。

二、切合原人事部、原国家药品监视治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划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措施〉的通知》(人发〔1999〕34号,以下简称原划定)要求的中专学历人员(含免试部门科目的中药学徒人员),2020年12月31日前可报名到场考试,考试结果有效期按原划定执行,各科目结果有效期最迟停止2020年12月31日。国家药监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9年3月5日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划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增强对药学技术人员的职业准入治理,发挥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与增强药品质量治理的作用,保障和促进民众用药宁静有效,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治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划定,制定本划定。

第二条 国家设置执业药师准入类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第三条 执业药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及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在药品生产、谋划、使用和其他需要提供药学服务的单元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执业药师英文译为:Licensed Pharmacist。

第四条 从事药品生产、谋划、使用和其他需要提供药学服务的单元,应当按划定配备相应的执业药师。国家药监局卖力对需由执业药师担任的岗位作出明确划定。

第五条 国家药监局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配合卖力全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根据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举行指导、监视和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卖力药品监视治理的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卖力本行政区域内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视治理。第二章 考 试第六条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纲领、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

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第七条 国家药监局卖力组织制定考试科目和考试纲领、建设试题库、组织命审题事情,提出考试及格尺度建议。第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卖力组织审定考试科目、考试纲领,会同国家药监局对考试事情举行监视、指导并确定及格尺度。第九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到场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一)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事情满5年;(二)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事情满3年;(三)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结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事情满1年;(四)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博士学位;(五)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事情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第十条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及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表《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国家药监局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用印,在全国规模内有效。第三章 注 册第十一条 执业药师实行注册制度。国家药监局卖力执业药师注册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指导全国执业药师注册治理事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卖力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药师注册治理事情。第十二条 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者,应当通过全国执业药师注册治理信息系统向所在地注册治理机构申请注册。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运动。

未经注册者,不得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第十三条 申请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二)遵纪守法,遵守执业药师职业道德,无不良信息记载;(三)身体康健,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事情;(四)经所在单元考核同意。

第十四条 经批准注册者,由执业药师注册治理机构核发国家药监局统一样式的《执业药师注册证》。第十五条 执业药师变换执业单元、执业规模等应当实时管理变换注册手续。第十六条 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五年。

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所在地注册治理机构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第四章 职 责第十七条 执业药师应当遵守执业尺度和业务规范,以保障和促进民众用药宁静有效为基本准则。第十八条 执业药师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治理法》及国家有关药品研制、生产、谋划、使用的各项法例及政策。

执业药师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治理法》及有关法例、规章的行为或决议,有责任提出劝告、制止、拒绝执行,并向当地卖力药品监视治理的部门陈诉。第十九条 执业药师在执业规模内卖力对药品质量的监视和治理,到场制定和实施药品全面质量治理制度,到场单元对内部违反划定行为的处置惩罚事情。第二十条 执业药师卖力处方的审核及调配,提供用药咨询与信息,指导合理用药,开展治疗药物监测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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